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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3
王军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本案是一起律所与其客户之间的仲裁案件。律所认为:甲方(客户)隐瞒真实情况,诚信保证金不予返还,而仲裁员对此约定视而不见。律所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仲裁员对于涉案合同的认定、证据的采信,以及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及查明事实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审查认定,均属于仲裁庭的实体审理范围,并不属于仲裁裁决可撤销情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京03民特168号裁判日期:2016.7.25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两高律师事务所申请称:北京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679号裁决书,存在仲裁员故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决以及周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应当被依法撤销。 1、仲裁员枉法裁决、故意曲解两高律师事务所与周友中之间的合同之约定。两高律师事务所与周友中于2013年6月20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甲方隐瞒案件真实情况或私自与对方和解来恶意逃避律师代理费的,所交诚信保证金不予返还;私自协商恶意逃避律师费,律师费以三百万元计收。”而仲裁员则认定为:“通过对本案合同进行整体解释,应认定前述约定目的在于防止申请人恶意逃避律师费的支付,而在本案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仲裁庭查明,申请人已及时支付了前期律师费,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恶意逃避支付了律师费情况。”约定的十分明确,如果周友中隐瞒真实情况,诚信保证金不予返还,而仲裁员对此约定视而不见,故意曲解为防止周友中恶意逃避律师费的条款。在开庭及答辩书中,两高律师事务所也多次重申不予返还诚意保证金是因为周友中隐瞒案件真实情况,但仲裁员却因不审查是否隐瞒真实情况而枉法裁判。 2、周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在本案中,周友中是否在委托时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关键,在两高律师事务所已提供周友中被立案追究其职务侵占罪线索的情况下,周友中故意隐瞒在先行犯罪之事实,却委托律师帮助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两高律师事务所发现周友中故意捏造、隐瞒案件事实,企图颠倒是非、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后,两高律师事务所拒绝为其继续提供法律服务符合《律师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因此,周友中隐瞒案件真实情况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仲裁庭审过程中,两高律师事务所已经提交了相关线索,并要求周友中提供被立案追究职务侵占的证据,但周友中拒不提供并且否认此事实,仲裁庭审后,两高律师事务所立即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但仲裁员却认为此证据没有必要,并且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两高律师事务所认为,仲裁员有枉法裁决的行为,周友中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严重损害了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规定。
周友中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两高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请求,请求驳回两高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员对于涉案合同的认定、证据的采信,以及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及查明事实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审查认定,均属于仲裁庭的实体审理范围,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情形。据此,在两高律师事务所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仲裁员有枉法裁决之行为的情况下,其以仲裁员故意曲解涉案合同内容、枉法裁决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两高律师事务所主张的周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一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综上,两高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理由不成立,故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67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
纵观本案,采安律师认为,本案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应严格限定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具体情形。仲裁员对于涉案合同的认定、证据的采信,以及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及查明事实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审查认定,均属于仲裁庭的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仲裁裁决可撤销情形。 2. 枉法裁决,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据支持,仲裁员故意曲解涉案合同内容的理由,并不能认定为枉法裁决。 3. 律所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合同条款的拟定,要注意条款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律所如何拟定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合同,也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准。本案中,委托合同约定:“甲方隐瞒案件真实情况或私自与对方和解来恶意逃避律师代理费的,所交诚信保证金不予返还;私自协商恶意逃避律师费,律师费以三百万元计收。”,其中,恶意逃避律师费,实践中不好认定。
王军
采安合伙人高级顾问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